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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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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芦头林场
财务管理制度
(2011年3月28日第八届第四次职代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规范财务收支行为,降低各项成本,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各项非生产性开支财务支出和厉行节约严格财政支出的各项规定、平江县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及《平江县林业局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场直属各单位,包括:股室、厂、工区、村。
第二章 财务预算
第三条 财务股参照往年预算执行情况,综合各股室提供的预算数据,根据林场经营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年初编制出林场收支预算计划,报场长审批。
第四条 营林股和生产股提供年度营林生产和森工生产的预算计划,包括生产项目、生产数量、生产地点(到小班)、生产期限、单位计价等详细数据。
第五条 基建股提供年度基建预算计划,包括房屋维修、改造、公路养护、饮水工程等。
第六条 行政办提供各项非生产性开支的预算以及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计划。
第七条 供销股提供木竹经营预算计划,包括销售数量、价格、销售总收入。
第八条 产业办提供年度产业收入预算。
第九条 加工厂提供木竹经营、加工生产和非生产性开支预算。
第十条 防火办、安全办、计生办、综治办、工会办、民政办、人武部、人事股提供年度管理经费预算。芦头村提供经营管理预算。
第三章 资金审批
第十一条 场属各单位的经费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注明去向和用途,由股室负责人签字证明和分管线领导审核后,报场长审批,再交场财务股主办会计审查票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由财务股长签字核实支付。
第十二条 加工厂的经费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注明去向和用途,厂长签字证明和分管领导审核,报场长审批,再由厂会计审查票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核实支付。
第十三条 加工厂的生产性支出,由加工厂开具验收单,厂长和分管领导签审核意见,送场长审批,厂财务室核实支出。
第十四条 林场生产性支出(含项目资金),由相关股室开具验收单,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场长审批后,交林场主办会计审查,核实支付。
第十五条 不允许私人借款。非生产性公务借款,限借、限报;生产性借款不超过生产的任务50%,由股长负责把关,生产主管审核,结帐时不能全部收回的,由股长负责收回或赔偿。
第十六条 各工区职工的工资借支,由总务把关,工区主任监督,严禁超借。
第十七条 一切非生产性支出必须当月结账、报账,逾期自负。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林场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非税收入、经营收入、项目算资金、其他收入等),必须纳入林场统一部署、分类核算、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 林场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收入入库,做到应收尽收,并加强资金管理,所有收入必须及时交财务股进帐,不得滞留、挪用。
第二十条 财务股每月底必须将林场当月的收入数据,制成详细表格报场长办。
第二十一条 加工厂财务室在每月底必须将当月的经营收入数据报场长办。
第五章 生产支出
第二十二条 林场各项生产支出,如森工、营林、基建、房屋维修、公路养护、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必须按照年初财务预算方案安排。启动前,相关股室将生产规划、生产里程、生产地点、生产单位、生产期限、生产合同以及投资预算等详细资料报场长审批,交财务股作资金安排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营林、森工、基建等生产制价以及木竹销售等制价,统一由林场场价格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统一制定。
第六章 非生产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林场职工工资、福利支出,由人事股核定标准,统一制表,送财务股主办会计核准,财务股股长签字,报场长审批后统一发放。
第二十五条 努力压缩非生产费用支出。机关各股室所需日常办公用品(纸张、邮票、笔、笔记本、账本、茶叶、茶杯、信封、电烤炉、电壶等)、办公设备耗材及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由行政办、工会办、财务股统一采购、统一维修,并实行验收入库,领用登记制度;报刊、杂志由行政办根据需要统一征订。各线需单独征订的,须报场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办公用品或征订报刊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机关公用电话每月话费控制在300元/月以内。如当月电话费超过限额的,需附话费清单,经查证确属办公用话费的,经场长审批后方可实报实销。
第二十七条 旅差费报销
1.所有由场部安排小车(含租车)出差的工作人员,其住宿费报销标准:平江城关镇为100元/晚(含2人),同一性别两人一起出差,只能共住双人间。当天可以完成出差任务回场的以及在县城有住房的,不报住宿费;县外为180元/晚(含同性2人)。伙食费报销标准:县内20元/天;县外30元/天。
2.乘公交车出差的,县城报销车费40元/趟,县内其他地方和县外实报实销。
3.原则上不报飞机票。如遇特殊情况需乘飞机的,必须先报场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杜绝公费旅游。凡有上级有关文件,林场组织批准,派出学习的工作人员,其培训费、车票、食宿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凡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或林场自行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的,其费用视当时的实际情况,由场党总支集体研究,场长批准。
林场工作人员为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自费参加短期培训班的(10天以内),凭入学通知单报场长批准后,准予带薪参加。
第二十九条 招待费支出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大力压缩接待经费支出,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林场所有来客接待工作归口行政办统一管理,统一接待。
2.严肃接待纪律,简化迎送程序,实行定点接待。所有来客均在食堂就餐,严控制陪餐次数和陪餐人数。
3.来客接待标准。根据我场的实际情况,菜谱以土菜、家常菜为主,原则上不喝瓶装酒,只喝土产白酒,不发红包和整包香烟。如因接待特殊来客或特殊事情需要提高接待标准的,经场长批准后方可开支。住宿在林场招待所。
4.公务接待中严禁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物品。如特殊情况确需赠送土特产的,须经场长批准,由行政办统一采购。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消防车管理规定
1.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车使用管理,实行定额油耗、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的管理办法,切实降低消防车使用成本。
2.消防车归口行政办调度。出车前开具出车单。出车单须写明出车时间、出车地点、用车股室及所有乘车人姓名、各办何事。机关各股室因工作需要去内山用车,由股室负责人与行政办对口衔接。消防车出林场外,经分管机关的领导批准。
如需外租车辆,按此条执行。租车费由行政办按规定核实。
3.节假日期间消防车入库。如因扑救山火、突发事件(含急待处置的林政案件和群体性斗殴事件)、抢救危重病人和丧事(仅限本场职工及其直系供养亲属)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由行政办调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假日用车。
4.严禁公车私用。本场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因病治疗(每年仅限一次)、抢救和丧事等特殊情况除外。
5.消防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各项交通规则,不准带着情绪开车,不违章驾车,不开快车、酒后车、疲劳车。全年无交通事故,奖励800元。
第三十一条 消防车维护、保养和修理
1.消防车的维护、保养和修理必须到林场定点修理厂。如出车在外有故障必须修理的,须报行政办,或随车领导同意,并在发票上签字证明。凡换新件(如轮胎等)必须带回旧件。在外修理的必须凭正式发票报销。
2.车辆修理费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行政办主任核准修理,超过2000元以上的,由行政办主任和主管理机关的领导审核,报场长批准后方可修理。报销修理费时,驾驶员在修理单上签字,交行政办主任和分管机关领导审核,报场长审批后再由财务股核实支付。
3.购买消防车上的其他用品或装饰,必须先审批后办理,报账时附清单。
4.消防车司机出车补助:内山、加义、长寿、献冲8元/天,19:00时以后为晚班:4元/晚,出林场外按出差补助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水用电管理
1.各股室要切节约用水用电,做到随手关水龙头,人离灯灭,人走电断,杜绝无人开电暖器、电风扇。
2.基建股和电工对办公楼的水电设备要勤检查、维护,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工会经费管理
1.行政根据《工会法》的规定足额提取工会经费,并及时拨付给林场工会。
2.林场行政承担"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重阳节"春节慰问支出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逝世悼念支出,其他费用概由工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其他非生产性开支要严格按照《中共平江县委办公室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厉行节约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平办发[2009]16号)以及《平江县林业局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年初未作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情况须按规定程序报场长批准后,财务股根据资金情况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股室应妥善保管公共财物,执行"领用和归还制",损坏的东西,能修尽修,无法修理则以旧换新,故意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第八章 财务纪律
第三十七条 林场的所有财务往来、经济往来、经营投资、非生产性借支和报账,由场长一支笔审批。
第三十八条 财务股负责全场财务预算安排、资金清算管理、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清查、材料、产品和低值易耗品的盘底、入库、出库,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九条 不准赊销产品,谁赊销谁收回。凡此前未收回的赊销欠款,由林场欠款催缴领导小组负责追回。
第四十条 场属分支单位的铺底资金及生产流动资金,实行宏观调控和突出盘查制度,严禁转借或挪用。
第四十一条 林场的所有报账原始凭证应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杜绝一事重复报账,且应按财政要求取得正式税务发票;如确实无法取得正式税务发票的,应统一到国税局或地税局开具正式发票,并将原始单据附在发票后作为附件入账。
第四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及股室向上争取到林场应得项目之外的资金可用于弥补林场经费的,经场长批准,可提取20%的业务费奖励有关人员及股室。
第四十三条 各执收股室依规收取各种费用时每份票据要做到票证相符。
第四十四条 干部、职工所有医疗费用一律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在县医保中心报销,场不再报销任何医疗费用。
第四十五条 干部、职工工伤其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在县工伤保险中心报销,不在工伤保险报销之内的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场医务室核实医药费票据,场长审批报销。其工伤工资,根据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的证明,由本人出具报告,相关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证明,人事股核实工资,工会审核,报场长审批结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树立"开源节流"的思想,确保预算平衡。其他非预算内支出原则上不予安排,防止突破预算、透支预算。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政策法规及上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